外国语学院“三重一大”议事办法
(2019年3月4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三重一大”议事程序,促进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议事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学院党政决策机构是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执行。
2.学院办学方向、指导思想的定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
5.学院全局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
6.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计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等。
7.学院党政机关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调整。
8.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规划。
9.学院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高层次人才引进。
10.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和学生就业创业政策。
11.学院及其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
12.学院重大活动的安排。
13.学院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改变。
14.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5.学院对外合作交流重大事项。
16.学院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7.学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范围,主要包括:
1.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后备干部及挂职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2.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调整。
3.学院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学院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推荐。
5.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范围,主要包括:
1.学院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学院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3.学院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4.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策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
1.学院未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2.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开支。
第八条 决策机制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建工作。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重要问题。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日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行政事务。
第九条 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科学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院中层干部任免,在学院党委会议决定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进行;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同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学院党政决策机构视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第十条 议事规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2.凡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议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作决定。
3.学院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如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会议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须向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或建议。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主管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同志在没有受到主管负责人委托的情况下不得越权代替。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非特殊情况,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6.集体决议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学院党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重大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重大事项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决定。
7.在讨论与本人或与配偶、直系血亲、近姻近亲等相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8.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9.“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的;
2.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3.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