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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


外国语学院基层党组织工作规程

201931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升各级党组织组织力,强化各级党组织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监督保障作用、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院党委每月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 教师党支部按教学系设置;学生党支部按专业或年级、班级设置;机关单位的党支部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与业务相近单位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学院党委的基本任务是:

1.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2.通过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3.推进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

4.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统战工作。

5.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1.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4.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开展各项工作。

5.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6.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7.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8.推进党务公开,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四章 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4.查处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四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开展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六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要及时向党员通报党内重要情况。

第十八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学院系级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学院党委负责考察,听取学院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要做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处级后备干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拓展思想政治教育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完善保障机制,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要及时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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