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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


广西大学外国语学院议事决策工作规程

(20193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明确学院党政领导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规范学院议事决策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学院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西高等学校院(系)议事决策工作规程(试行)》《关于明确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广西大学党政工作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议事决策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学院行政对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

第三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学院党委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四条  学院议事决策制度主要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委会议制度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助理、学院办公室主任及教工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列席)。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工会主席应列席。其他列席成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的需要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涉及党建的工作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书记、院长若有一人不在,可以委托对方主持。书记、院长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常务副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每月至少召开1次。

第六条  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党委会议的成员是:党委委员。教工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列席)。院长不是党委委员的,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党委会有关议题。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一般每学期不应少于4次。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成员是: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会讨论议题涉及党建工作的,要邀请书记参加;讨论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议题,要邀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参加。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院长根据议题确定。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常务副院长或副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八条  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要求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

第九条  学院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组织按其章程或相关制度开展议事决策活动,发挥其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作用。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实施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总结和各项改革方案,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或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3.研究讨论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学科发展方向、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专业申报和调整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并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5.通报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情况,研究部署学院安全稳定、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6.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使用方案、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学院办学资源调配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及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选拔和考核、人员聘任和调配,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引进、流动,以及教职工职称评定、考核、评优、奖惩和公费出国()、外出进修人员的遴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各类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问题,研究确定本单位绩效分配问题,审定收入分配方案。

9.研究决定人才培养、学生招生、就业、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审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11.研究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的重要事宜。

12.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结合本学院特点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和办法。计论研究对违纪行为的初步审查和处理意见。

13.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14.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2.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提出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

3.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讨论制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师生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4.研究制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案。

5.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研究学院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干部考核、监督等工作。

6.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按照组织工作程序对党委、支部的换届选举做出安排。

7.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学院教风、学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8.讨论审定学院党校工作、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审定党员发展名单;提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预备党员和党员教育、培养和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9.研究、安排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党员评优工作,审定评选名单;讨论研究对违纪违规党员的处理意见。

10.研究、讨论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11.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研究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12.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党委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

13.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2.研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对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3.讨论落实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4.安排落实教学、科研、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室(基地)建设等各项工作。

5.安排落实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发放、进修培训、考核、评优等项工作。

6.落实本单位教风、学风建设、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意见和方案。

7.讨论本单位教学、科研经费及预算外经费的使用和执行情况。

8.协调解决学院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9.通报工作,研究解决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讨论由学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制度。

11.研究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和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解决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及院长办公会议共同的议事规则:

1.会议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2.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应提前1天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方案或建议。

3.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要畅所欲言,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平等参与决策,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特定的议事规则:

1.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会前协商确定。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可事先向书记和院长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书记、院长意见分歧较大或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不列入会议议题,不能临时动议。若分管学院领导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的议题。

2.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书记和院长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主动交换意见,经协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3.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需要按相关规定经过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研究所、科研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任免调整,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先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先经学院党委进行政治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的事项,应由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4.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的方案在上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及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听取学院工会及学院教代会的意见。

5.讨论决策时,应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结论性意见或通过会议表决作出决定。通过决议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6.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若采用投票方式决策,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签名。

7.集体讨论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特定的议事规则:

1.议题由党委委员向书记提出,或由书记征求意见后提出。

2.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3.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校党委请示。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特定的议事规则:

1.议题由院长或其他分管负责人提出,院长确定。

2.院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的议事规则按其章程或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纪律要求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共同的纪律要求主要有:

1.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会议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合理建议要及时采纳。对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效益和效果等绩效要及时进行评估。

3.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议题时,如遇重大分歧,不得仓促做出决定。

4.对会议形成的集体决定、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同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5.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等有利益关系的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6.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对违反纪律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7.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会议中审议的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经院长、书记审核,会议主持人签批后,根据需要发至学院有关单位并存档备查,同时应传阅至因故缺席的班子成员。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和院长根据各自职责把关签发。

8.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发挥好学院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党委会议做出的决议,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学院基层党支部和党员。

9.学院办公室要建立督办落实相关会议议题情况登记及有关资料存档制度,了解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特定的纪律要求: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2.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学校分管(联系)领导汇报,并根据需要向学院师生员工通报,做到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出现失误,由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决定、决议执行中出现失误,由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学院议事决策工作规程执行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学院议事决策工作规程执行情况检查结果作为干部任免、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党外监督的作用,以多种形式监督本规程的贯彻落实。院长和书记要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院党政要定期向学院教职工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学院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学院党委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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