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三条 奖励项目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
(二)自治区级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
(三)校级项目:
1.集体项目:先进班集体、先进学生党支部。
2.个人项目: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
(四)社会类项目: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
第四条 奖励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章、证书或奖状。
(三)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级、自治区级项目的评选条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条 校级项目的评选条件
(一)集体项目
1.先进班集体
(1)全班同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班委会组织健全,班干部作用发挥出色,班级制度健全、凝聚力强。
(3)全班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评比学年内无人受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
(4)班级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思想品德测评等级均达到合格以上。
(5)班级学风优良,评比学年课程考试成绩良好,平均课堂出勤率不低于95%,任课教师对班级的学风评价全部在“良好”以上。
(6)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各类政治学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公益实践、劳动实践活动。
(7)全班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测试及格率100%。
2.先进学生党支部
(1)党支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党规,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2)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对照《广西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推进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
(3)党支部班子健全,按时换届,党员按时足额缴纳党费。
(4)支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凝聚力战斗力强,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显。
(5)积极创新党支部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在党员学习教育活动中创品牌、出特色。
(6)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做好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有计划地对党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工作。
(7)优先从五星级党支部中推荐;未评上星级的党支部当年年度内不能参评。
(8)被上级党组织确定为软弱涣散党支部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个人项目
1.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单列,详见《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2.优秀学生干部
(1)思想积极上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评比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
(2)热爱学校学院,热爱班级,积极组织各项集体活动,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
(4)学习态度端正,评比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
(5)评比学年两个学期均担任学生干部,得到师生的认可。
3.优秀共产党员
(1)中共正式党员。
(2)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带头遵守党章与党纪党规,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理想信念坚定,对党绝对忠诚,坚守初心使命,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4)带头争创佳绩,做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在学习和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服务群众中无私奉献,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
(5)带头服务师生,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得到师生的广泛认可。
(6)带头弘扬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4.优秀学生
(1)基本条件:
①思想积极上进,品行端正,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评比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②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评比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③积极参加各类政治学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公益实践、劳动实践活动,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及格。
④明礼诚信,无拖欠费用及其他失信行为。
(2)各类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①学习优秀类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a.学习优秀类一等奖
学习刻苦,评比学年加权平均分排名在年级专业前10%,所有课程单科最低分不低于70分。
b.学习优秀类二等奖
学习刻苦,评比学年加权平均分排名在年级专业前30%,所有课程单科最低分不低于70分。
②学术科技类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在本专业领域内,以第一作者(或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
b.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或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
c.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
d.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一发明人)。
e.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其他突出的研究成果。
以上所获成果须在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且我校为第一署名或第一完成单位。
③技能竞赛类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在学科竞赛中,获自治区级一等奖及以上,或获国家级、国际级三等奖及以上的奖项。
b.在文艺、体育类赛事中,获自治区级团体项目前三(主力队员)、个人项目前二,或获国家级团体项目前八(主力队员)、个人项目前四,或在国际级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
c.经相关专家鉴定,在非竞赛的专业技能研究中取得突出的成果。
以上所获成果须在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且我校为第一署名或第一完成单位。
④精神文明类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参加志愿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做出较为突出贡献,有感人事迹和较大社会影响力。
b.弘扬社会正气,敢于与不良行为和现象作斗争,充分展现大学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c.面对不利境遇或挫折,自强自励,以顽强的毅力和锲而不舍的拼搏精神奋勇向前,事迹感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d.在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
5.优秀毕业生
(1)基本条件:
①思想积极上进,品行端正,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未受过任何处分。
②积极参加各类政治学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公益实践、劳动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③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在规定学制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及格。
④通过学院考评小组的考评。
(2)优秀本科毕业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综合表现优秀,获2次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同时至少获1次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②专业科研能力突出,至少获1次校级学术科技类优秀学生或1次校级技能竞赛类优秀学生,或参评时达到评选校级学术科技类、技能竞赛类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
③管理服务能力突出,担任两年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在不同学期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累计2次以上,或至少获1次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学生”“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3)优秀毕业研究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在研究生期间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1次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同时至少获1次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②两年制研究生至少获得1次校级以上“优秀学生”。
③在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四章 评选对象
第七条 国家、自治区级项目评选对象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校级项目评选对象
(一)集体项目
先进班集体评选对象为所有全日制学生班级;先进学生党支部评选对象为所有全日制学生党支部。
(二)个人项目
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学术科技类、技能竞技类、精神文明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优秀学生(学习优秀类)评选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九条 社会类项目评选按相关规定和协议执行。
第五章 评选比例
第十条 国家、自治区级项目评选比例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校级项目评选比例
(一)集体项目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评比学年学生班级总数的25%。
先进学生党支部评选比例不超过评比学年学生党支部总数的20%。
(二)个人项目
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名额详见《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评比学年学生干部总数的20%。
优秀学生共产党员评选比例不超过评比学年学生正式党员总数的5%。
优秀学生(学习优秀类)按实际达到参评条件的本科生人数评选。
优秀学生(学术科技类、技能竞赛类、精神文明类)评选人数不超过评比学年学生总数的10%。
优秀毕业生(本科生、研究生)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当年该类毕业生人数的10%。
(三)本办法中所列校级项目评选比例根据评比学年的经费预算确定。
第六章 评审机构、评审程序、评审时间及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各类奖项评审部门
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学院组织申报、初审、公示、推荐,国家、自治区级项目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核,并上报上级评审机构批准。校级项目由组织评审的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评审时间
国家、自治区级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广西大学校长奖学金、优秀毕业生每年5月份进行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每年11月份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
(一)在全校公布各项集体、个人奖励表彰名单,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状(证书)、奖品(奖金)等。
(二)获奖学生的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评选。
第十七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合作培养交换生、课程进修班学生、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学生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